犯罪中止的判決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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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

犯罪中止的判決怎麼規定的

1、犯罪的行為人自己主觀上放棄或者中止了繼續犯罪的想法;

2、犯罪行為人不僅有中止犯罪的想法同時中止了繼續犯罪的行為;

3、中止犯罪必須是發生在行為人犯罪的過程中,而不是犯罪之外的其他過程中;

4、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有效停止了犯罪的行為同時避免了一些更嚴重的結果。

第一:犯罪中止必須要及時

假如小偷把偷來的財物都帶回自己家了,回去越想越後悔,又把偷來的東西還回去;或者罪犯砍了別人,後來被外界因素打斷,例如被過路的人看到阻止了,罪犯有點後悔,主動將人送去醫院。以上兩種行為不算犯罪中止,只能說是犯罪的悔改表現,這種最多是在法院量刑的時候可以作為一種減刑的考量依據。

第二:犯罪中止必須要具有自動性

所謂的自動性指的是,犯罪中止前,罪犯是有很大的可能性將整個犯罪過程完成的,只是中間過程中自己主動放棄了繼續犯罪。

第三: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的

要麼犯罪沒有實行的時候放棄,要麼犯罪已經實行了,但是還沒有發生什麼後果就中止。

法律上對於中止犯罪,假如最終沒有造成什麼損害的,那麼是可以免除刑罰的。但是如果造成了危害,那麼會結合中止犯所造成的危害以及中止的是不是及時有效,相應地減輕一些刑罰。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的犯罪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案件的辦案機關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犯罪人員如存在自首、悔過、交代犯罪過程的,辦案單位在判決時可以考慮犯罪人員的實際情況,減輕對違法人員的處罰,這是符合我國法律辦案的流程的。對審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上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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