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羈押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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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羈押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羈押條件是什麼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

因此,有述條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體以當地縣級以上或者公安機關指定醫院的證明為主。

三、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只能收押,不存在著由看守所去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這種操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如果是刑事拘留,必須要有刑事拘留證,如果是逮捕,必須要有逮捕證,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適用條件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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