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期間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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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緩期間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怎麼處理?
死緩期間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刑法》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判處死緩後具體有哪些法律後果?
第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但情節不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死緩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死緩是針對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這部分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判處死緩已經是從輕處罰的一種表現形式,死刑緩刑考驗期的時間是兩年,如果在此期間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兩年期滿以後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有被執行死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