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是結果加重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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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是結果加重犯嗎

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是結果加重犯嗎?

1、是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都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2、結果加重犯的構成特稱是:

1、基本犯罪的危害行為,可以說又是引起加重結果的行為,研究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是研究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基本犯罪的行為也是結果加重犯的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論意義。

2、基本犯罪的主觀特徵所研究的問題是,除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包括故意外,還應否包括過失。亦即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僅限於故意。

3、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過形式不應包括過失,亦即基本罪為過失犯的結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與重結果的結果犯沒有本質的區別。

(2)、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認對加重結果既無故意又無過失的偶然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才有理論意義。

(3)、在實務上,承認基本罪為過失的結果加重犯,極易擴大被告人負刑事責任的範圍,甚至將不是被告人行為引起的結果――即與被告人的過失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僅有偶然聯絡的結果歸屬於被告人承擔。

二、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2、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綁架致人死亡的。

7、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裝置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9、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0、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11、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

14、劫持船隻、汽車造成嚴重後果的。

15、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

16、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17、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傷的。

18、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客觀上不能退還的。

19、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

被定性為結果加重犯的罪行是比較嚴重的,相較與普通的罪行會增加相應的刑罰,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不構成結果加重犯,如果是致人重傷的,可構成結果加重犯,法院會對證據進行審查,在原來判刑的基礎上,對犯罪者加重做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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