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稽核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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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暫予監外執行稽核程式是什麼?

1.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書抄送檢察院。

2.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特別關注: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3.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執行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

4.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後的處理

(1)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服刑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

(2)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3)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監外執行並不代表不執行,在行為人監外執行的期間內,犯罪行為人也要接受有關機關的監督,並且也要遵守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如果在監外執行的期間內,行為人再犯新罪,或者是存在違反監外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的行為,就需要被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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