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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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什麼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刑法》規定,對於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被告人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由於《刑法》沒有決定終身監禁的規定,政治權利實際上並不會剝奪終身,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就會被減為幾年。《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有了終身監禁的規定,對於犯貪汙、受賄罪被決定終身監禁的,政治權利會剝奪終身。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 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基本權利,對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在被判處主刑的同時還會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懲罰,這些罪犯基本的政治權利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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