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數罪併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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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是什麼

我國的數罪併罰是什麼?

數罪併罰是什麼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數罪併罰實施的時間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數罪併罰事實的時間包括:第一,判決宣告前實施並被發現的數罪。第二,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判決宣告前實施的但偵查審判時沒有發現的漏罪。第三,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的新罪三種情況。

(二)數罪併罰不適用實施的時間,判決宣告前或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但刑罰執行完畢後才被發現的罪,就不能再與已經執行完刑罰的罪實行並罰,如果沒過追訴時效,可以單獨追訴,如果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追訴。

三、數罪併罰的適用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四、如何計算數罪併罰的年限?

(一)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三)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最後,數罪併罰是為了體現出刑法處罰的公平性與人道主義。所以我國刑法規定數罪併罰非常明確,一方面是為了保證我國罪責刑罰相適應,另一方面是為了確保刑罰的範圍,防止範圍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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