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出來後發現之前的新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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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判決出來後發現之前的新罪怎麼處理?

刑事判決出來後發現之前的新罪怎麼處理

刑事判決出來後發現之前的新罪,應該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法數罪併罰。

《刑法》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刑事判決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刑事判決生效後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事實上,刑事案件中,只要發現新的犯罪行為,對新發現的犯罪行為肯定要調查處理的,不管在判決前還是判決後,只要確認存在新的犯罪行為,一般都要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的。但數罪併罰的期限,並無明確規定,是法院在法定範圍內自行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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