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驅逐出境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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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驅逐出境要注意哪些方面

實施驅逐出境要注意哪些方面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

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

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於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者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

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絡,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以及其他與協助執行有關的事項。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

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二、是否能夠對所有的外國犯罪人適用驅逐出境刑?

在我國刑法中,驅逐出境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它的適用物件只限於犯罪的外國人,具體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和無國籍的人,對於犯罪的中國人包括港澳臺人員均不能適用驅逐出境。但是,在適用驅逐出境刑時,是否應對不同情況的外國犯罪人加以區別?我國刑法學界對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所有犯罪的外國人都可以成為驅逐出境的物件;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並非所有犯罪的外國人都可以成為驅逐出境的物件,有些犯罪的外國人不宜劃在被驅逐出境的物件範圍內,例如在我國已經居住了一代以上的外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驅逐出境的物件應明確為“犯罪的外國人”。具體來說,這些外國人既包括在我國境內實施犯罪的外國人,也包括在我國境外實施我國有權管轄之犯罪的外國人。即使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國外實施國際犯罪,在該外國人進入我國境內後,我國仍可對其處以驅逐出境刑。因此,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之要求,我國有權對所有的外國犯罪人適用驅逐出境刑。但是,從刑罰個別化的視角來看,對於已在我國長期居住,尤其是在我國建立家庭的外國人,不宜判處驅逐出境刑。

在適用驅逐出境時,要考慮到犯罪情節。一般說,對累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應當考慮適用驅逐出境;對初偶犯、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慮不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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