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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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在共同犯罪當中,往往會區分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然後根據每個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起的作用,依法追究每個人的刑事責任。那麼主犯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把這兩個法條的內容結合起來,並聯系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種: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眾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

根據《刑法》第97第的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並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按照上文的解答,對於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來講,此時首先需要確定所犯的罪名,然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罰,要麼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要麼是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關於主犯的刑事責任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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