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財產罪是自訴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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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財產罪是自訴案件嗎?
侵佔財產數額較大的,涉嫌侵佔罪,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三、侵佔罪的刑事自訴狀中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
四、侵佔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比較小的,除了侵佔罪,侮辱、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都是自訴案件,此外還有一些情節較為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為都屬於公訴案件。侵佔案件中,提起刑事自訴時,需要受自訴人自行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