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筆錄認罪認罰告知書的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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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訊問筆錄認罪認罰告知書的內容有什麼

訊問筆錄認罪認罰告知書的內容有什麼?

要包含以下幾個內容:1、嫌疑人的訴訟權利;2、嫌疑人的訴訟權利;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詳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嫌疑人具有上述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實際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二、認罪認罰告知書的樣本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由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4、《認罪認罰具結書》應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資訊、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5、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認罪情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擬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值班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檢察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進行調整。

6、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除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7、《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異議或變更的,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8、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告知書必須得包含上述的內容,但是人在全部閱讀之後才可以簽字,避免簽署一些自己不知道的檔案,損害自己的權益,對於一些罪行較輕的嫌疑人來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可以從輕處罰的,甚至還有機會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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