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集資受害者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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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是指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在實踐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人一般根據具體情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論處。

民間集資受害者應該怎麼辦?

我們知道,一般的單位或者個人是不能向公眾吸收存款的,否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應當收集相關證據,及時報警立案。非法集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並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予以認定。

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個人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設立後,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人員應當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判斷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應當根據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資金規模、資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況、單位進行正當經營的狀況以及犯罪活動的影響、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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