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適用減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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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適用減刑的標準是什麼

雖然說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但並不代表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減刑的,這要看罪犯是否滿足了法律中規定的適用減刑的條件才行。因此也就要先對適用減刑作出認定,那司法實務中究竟要怎麼來認定適用減刑呢?本文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適用減刑

1、可以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滿足以下條件:

(1)減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2、應當減刑的條件:

“應當減刑”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請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認定適用減刑的標準是什麼

按照犯罪分子本身被判處刑罰的長短,可申請減刑的條件包括:

1、判處管制、拘役:

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後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3、判處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後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

關於減刑的適用範圍,就中國的刑法而言,所說的減刑主要針對的是少數幾種自由刑的減免,尚未涉及權利刑、財產刑、生命刑的減免。一般要先認定適用減刑,之後才能按照規定的程式來實際對罪犯減刑。原則上每次減刑最多不超過1年,但要是情況特殊,也是可以減刑兩年甚至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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