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自訴案件型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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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訴案件型別有哪些?

一、刑法自訴案件型別有哪些?

刑事案件要由檢查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判決。只有極少數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這類案件稱為刑事自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提起自訴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自訴,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自訴權的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物件,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自訴的案件的型別包括多種不同的型別,根據具體的情況認定自訴案件的性質,具體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包括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侵犯通訊自由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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