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持有假幣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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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持有假幣罪怎麼判刑?

犯了持有假幣罪怎麼判刑?

犯了持有假幣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假幣罪的主觀方面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 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義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體各個要求明知的犯罪,由於其具體內容和認識物件的不同,對主體的明知程度和範圍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對於窩贓、銷贓罪中的明知,根據《兩高》的解釋,“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該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上解釋具有單個性質,因此,它替代不了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中的明知的說明。對於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明矢口,總的來講,要根據假幣和持有、使用假幣行為的特點以及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具體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被驗是假幣或者被指明後繼續持有、使用的;

(2)根據行為人的特點(如知識、經驗)和假幣的特點(模擬度),能夠知道自己持有、使用下限幣的:

(3)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

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以明知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為滿足。因此,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不論其出於何種目的,均可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公民發現假幣的情況下,是需要立即上交到銀行部門的,對於持有假幣,並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達到了上述犯罪事實的立案標準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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