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公安機關放人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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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公安機關放人程式是怎樣的

一、批捕後公安機關放人程式是怎樣的

批捕後公安機關不可能放人,正常情況下要依法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在執行完畢後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第一百四十三條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二、刑事拘留後提請批捕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三、批捕後還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批捕後一般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情形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收到不予批捕決定書以後要立即釋放當事人,如果公安機關在批捕前就已經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收到批捕決定書以後不存在放人的可能性,除非偵查羈押期限屆滿的情況下仍然沒有完成偵查工作,有可能會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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