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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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如何判刑?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如何判刑?

有可能判死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由此可見,法律當中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對行為人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二、故意傷害罪怎麼認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有以下幾點:

1、從犯罪的主觀上來講犯罪的實施者是故意的而且處於非法的目的而實施的行為;

2、從侵害的客體上來看,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並且從身心上造成了他人的損傷;

3、從行為上來看一定是違法的,不是法律所允許的;

4、另外從實施者的年齡上來看一定要年滿16週歲,年滿14週歲的人要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輕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比如致人重傷、死亡),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觀上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故意,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其實對於我國的故意傷害案件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傷害情節不大的,都是在第一個量刑幅度內對犯罪行為人予以處罰的,但是如果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十分的惡劣的,並且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損害結果的,此時就是需要加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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