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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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怎樣的

協助犯也被稱之為幫助犯,即在他人實施犯罪的時候,提供了犯罪方面的幫助,包括提供犯罪工具等等。對於協助犯我國規定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到底協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幫助犯

幫助犯是幫助實行犯實行犯罪的人。成立幫助犯,要求有幫助的助的故意,共犯從屬性說還要求被幫助者實行了犯罪。幫助行為是實外的、使實行行為更為容易的行為。幫助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質上也可以是無形的(精神上的幫助);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幫必要的,但與教唆故意存在同樣的問題。

幫助行為如果實施在實行行為之前,就稱為預備的幫助犯(但如果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或者既遂,幫助犯也應相應地承擔未遂或者既遂任);如果與實行行為同時實施,則叫做伴隨的幫助犯;如果在實行犯實施了一部分實行行為之後實施幫助行為,便屬於承繼的幫助犯;如果事前通謀、在實行行為結束後實施幫助行為,則可謂事後的幫助犯。

二、協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怎樣的

對於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至於對實施了多種幫助行為的人能否以主犯論處,還值得研究。

三、如何認定幫助犯

1、在共同犯罪中,應當認識到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是兩個行為,註定兩者間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時,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應當作較為廣義的理解:在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可是概括的,並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實施了相同的犯罪行為,才能成立,但並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內容與行為內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因為許多犯罪之間存在交叉與重疊的關係”。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點在於能預見風險而參與。在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的預見,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預見特定、具體犯罪的結果;二是預見概括性的犯罪結果,即並非某種具體結果,而可能是某幾種犯罪結果或是其中一個結果,但只要這個結果包括在能預見的範圍之內,共同犯罪人之間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從刑法理論上分析,前者屬於確定的故意,後者屬於不確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對於概括的故意,只要行為人能認識到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範圍,對此之認識和意志應視為共同故意之範圍。

3、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一般應當以幫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內容為標準。通常實踐中,行為的顯性、明示狀態認定不成問題,但默示行為的認定則因具有隱性而較為困難。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現為共犯人對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彼此心領神會,只要能認定在犯罪過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趨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當需要的出現”而予以幫助的行為,就能構成幫助犯。

4、在幫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實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幫助者所認識的犯罪具有構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兩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行為比另一種犯罪行為更為嚴重,或者是嚴重犯罪行為包含了非嚴重犯罪行為的內容,並且犯罪行為的實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幫助犯。進而論之,這種情形如果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例,實行犯實施超出預謀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內容,而幫助犯在場卻沒有積極制止該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仍舊可以認定對該行為是容忍或認可的,主觀上具有罪過,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成立。如果在共謀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確,且不超出所能預見的範圍,幫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法律中規定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就以從犯論處;如果被脅迫實施幫助行為,並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則應以脅從犯論處。更多協助犯的法律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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