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銷售假藥罪辯護詞範文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涉嫌銷售假藥罪辯護詞範文怎麼寫?

一、涉嫌銷售假藥罪辯護詞範文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受制造、銷售假藥罪一案被告人宮××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辯護職責,現根據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注意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宮××犯製造、銷售假藥罪,原在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對宮××採取強制措施時,宮××涉嫌的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辯護人還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審調查當中,包括庭審調查以前,審判長征求宮××對起訴書的意見時,宮××認罪,承認自己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委託代為加工的是藥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確實是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的行為,但是,其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評價,還需要結合宮××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從這個角度來講,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也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一)被告人宮××不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

1、對被告人宮××不利的幾份言辭證據

儘管宮××自己承認接受委託加工的是藥品,但是,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能僅聽取被告人的供述,應當結合全案的證據來進行分析。從本案的證據來看,對被告人宮××不利的證據,一是被告人於金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曉春的供述,三是郭煥洲的證言,但是,於金勇的供述和王曉春的供述之間,以及於金勇的供述和郭煥洲的證言之間均存在許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證,無法證明他們當時已經告訴過宮××委託加工的是心可舒藥片。具體而言:

(1)證人郭煥洲稱他一個人去淄博找宮××聯絡加工心可舒藥片時,宮××問他提供的藥品配方是不是治療心血管病的,但這些都只是郭煥洲單方面的說法,宮××未供述,因此不能證實。

(2)郭煥洲稱他和於金勇一起去淄博找宮××時,宮××問他們是不是要生產心可舒顆粒,於金勇也曾告訴宮×ד我們想自己生產心可舒”,但對此於金勇未予證實,宮××未供述,因此不能證實。

(3)被告人於金勇當庭供述郭煥洲自己一個人去淄博找宮××聯絡加工藥片回來後,郭煥洲曾告訴過自己他已經明確告知宮××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藥片,但辯護人認為,即使於金勇的供述屬實,也只是一份傳來證據,證明力有限,況且郭煥洲本人並未證實他從淄博回來後曾這樣告訴過於金勇。

(4)被告人於金勇供述他和郭煥洲去淄博與宮××商談,提及加工價格時於金勇曾告訴宮××中藥廠的生產成本不到2元錢一盒帶包裝,以及宮××曾答應連包裝一塊給弄著,郭煥洲未證實,宮××未供述。

(5)被告人於金勇供述他們提供給宮××的產品配方、工藝上寫有“心可舒”字樣,經審理查證不屬實。

(6)被告人於金勇供述他和王曉春去淄博××找宮××交定金和拉藥片時,宮××曾拿出一些他們廠生產的心可舒膠囊和心可舒片給他們看,但是,第一,淄博××從未生產過這些產品。第二,王曉春未證實上述事實,宮××也未供述。

(7)於金勇供稱他和王曉春曾經給宮××傳真過沃華心可舒片的藥品檢驗報告,偵查階段於金勇供述藥品檢驗報告是王曉春通過偉力藥業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曉春否認,稱自己不清楚檢驗報告的來源,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於金勇不能說清檢驗報告的來源,而王曉春供述自己並沒有見到於金勇給宮××傳真過檢驗報告,也沒有同於金勇一起傳真過檢驗報告。同時,結合××製藥質檢科科長李俊田的證言,證實產品檢驗是依據片劑通用標準進行的,這與宮××的供述相符,因此,於金勇等人給宮××傳真過沃華心可舒檢驗報告的事實不能認定。

綜上所述,售賣假藥的行為應該要進行嚴厲的打擊,買賣假藥的行為對於人身、社會穩定存在極大的危害和弊端,必須杜絕,這傷財還威脅生命。然而卻有些人為此行為進行辯護,主要是從被告者角度出發,其被涉嫌參與的罪狀進行辯解,以為自己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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