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判處拘役需要批捕犯罪嫌疑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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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處拘役需要批捕犯罪嫌疑人嗎?

一、可能判處拘役需要批捕犯罪嫌疑人嗎?

可能判處拘役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能逮捕,因為逮捕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拘役有哪些規定?

1、拘役適用的物件

主拘役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3、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拘役期間是否可以回家?

(一)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是否准許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回家,應當根據其在服刑期間表現以及准許其回家是否會影響剩餘刑期的繼續執行等情況綜合考慮,由負責執行的拘役所、看守所提出建議,報其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二)對於准許回家的,應當發給回家證明,告知其應當按時返回監管場所和不按時返回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將准許回家的決定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決定機關轄區內有固定住處的,可允許其回固定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可在決定機關為其指定的居所每月與其家人團聚一天至兩天。拘役所、看守所根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在服刑及回家期間表現,認為不宜繼續准許其回家的,應當提出建議,報原決定機關決定。

被判處拘役的犯人不需要批捕,拘役的物件是罪行較輕,適合短期關押的罪犯;拘役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強制勞動。拘役的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計算,在1~6個月之間,如果數罪併罰,可以延長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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