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售假是詐騙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4W
行為人售假是詐騙罪嗎?

一、行為人售假是詐騙罪嗎?

售賣假貨不屬於詐騙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售假貨並不屬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出售假貨構成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方面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單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成立的,還是非法成立的,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作為個人犯本罪的,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明知。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已經確實知道生產、銷售的物品屬於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情形證明行為人確實可能知道其所生產、銷售的物品是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況。“明知”不等於“確知”。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主觀情形,證實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能明知而且可能明知而行為人不能否認即可。

(三)客體方面

本類犯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因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體複雜客體有所不同。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財產權;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的犯罪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財產權、人身權。在這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所侵犯的複雜的犯罪客體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犯罪客體,決定著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類罪性質,其他犯罪客體處於次要地位。

因此,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範疇,屬於經濟犯罪,而非屬於有關侵犯財產權犯罪,或者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四)客觀方面

相關書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最顯著的特徵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就是指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形。由於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不同,刑法對行為人所構成的具體的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方面的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認定有關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必須具體分析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並以此來確定其犯罪成立在客觀上所要求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而又準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罰當其罪。

無論是生產假冒偽劣的產品,還是銷售假冒偽劣的產品,都是不被允許的行為,並且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種類不同,所觸犯的罪名也是不同的,比如說生產銷售假藥、獸藥、種子等等,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量刑標準,在定罪量刑的時候要多加註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