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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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降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投降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投降罪是指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凡涉嫌投降敵人的,應予立案。

刑法規定了兩種投降敵人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關於一般的投降敵人的犯罪。構成該罪應當同時具備下面幾個條件:

1.具有在戰場上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行為。

2.必須是出於貪生怕死的目的而投降敵人。

第二種情況是投降敵人以後又為敵人效勞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如何區分投降罪與投敵叛變罪

1.投降罪只能發生在戰場上,特別是敵我雙方短兵相接、面臨戰鬥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自動放下武器,而投敵叛變罪主要發生在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一般也不是在面臨戰鬥的情況下,如部隊正在休整、待機或者轉移途中,沒有遭遇敵人的時候,所以行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為。

2.在犯罪的主體上,投降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參加作戰的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投降罪迫於敵人的武裝壓力,貪生怕死,背棄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於敵人,而投敵叛變罪則是出於信仰動搖、政治變節而投靠敵人。如果行為人蓄謀叛變投敵,在戰場上積極尋找機會,直接投靠敵人的,不宜定投降罪,應以投敵叛變罪論處。

總結來說,投降罪就是軍人在戰場上,有能力使用武器殺傷敵人,保護好自己和陣地,卻貪生怕死,故意的把武器放下,向敵人投降。《刑法》第423條,對投降後為敵人服務作了單獨規定,並加重了處罰。規定對於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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