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特徵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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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罪特徵包括什麼?

故意傷害罪特徵包括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主要特徵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並且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要特徵是:

(一)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所謂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具體區分重傷和輕傷,我國《刑法》第九十五條對重傷的含義作了原則規定,即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的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負刑事責任。

二、故意傷害罪重傷二級判幾年?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二級,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應對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犯罪嫌疑人按照協議約定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特徵就是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故意傷害罪要求造成對方至少是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而這其中輕傷的量刑與重傷的量刑卻是不同的。重傷的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判處行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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