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羈押一日抵緩刑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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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羈押一日抵緩刑幾日

在現實生活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犯罪情節,如果符合我國緩刑的規定,那麼可以會被判處緩刑。緩刑是我國刑罰的一種,不僅體現了我國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也體現了我國對於犯罪人的寬大處理。眾所周知,在犯罪嫌疑人緩刑後,日後的刑罰是可以緩刑天數相抵的,那麼,在我國羈押一日抵緩刑幾日呢?

一、在我國羈押一日抵緩刑幾日

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後,考驗期是在判處之日起算的,而羈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緩刑執行期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考察規定,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實刑一年三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先行羈押的時間一日折抵一日。

二、羈押期限怎樣折抵刑期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 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四、緩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其實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如果嫌疑人被判處緩刑,是不能用之前的羈押天數來相抵消的,這是由於緩刑期的計算是從判決之日起計算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緩刑期間違反了相關規定,使得緩刑所撤銷,執行實際的刑罰,那麼種情況下,之前羈押的天數是可以相抵的,羈押一日抵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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