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侵佔罪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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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規定侵佔罪如何舉證?

法律中規定侵佔罪如何舉證?

法律中規定侵佔罪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收集證據,然後將其交給公安機關。按實際情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構成侵佔罪。

所以侵佔罪蒐集證據就是證明侵佔罪的成立。證據可以是人證、物證、視聽資料等。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涉嫌侵佔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代為保管的財物、拾撿他人的遺忘物、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①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

②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具體包括: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歸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是可以提供相關的線索,然後提交給公安機關與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侵佔罪的話,那麼可以提供證人證言物證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證據材料,這樣的話是有利於案件的偵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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