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假釋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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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的流程是怎樣的

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能夠滿足規定條件的話,則可以向監獄主管部門申請假釋,一旦獲得假釋批准,那麼就可以提前被釋放了。而申請假釋有具體的流程需要辦理,那到底辦理假釋的流程是怎樣的呢?請從下文中瞭解具體內容。

關於辦理假釋的流程,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2)高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需要注意假釋是一種有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針對的也是特定的罪犯,換言之,只有罪犯在服刑期間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後,那麼才有機會獲得假釋。同時,獲得假釋也有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限屆滿的,才會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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