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裡的緩刑有哪些情況?
一、刑事責任裡的緩刑有哪些情況?
1、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一般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2、如果符合《刑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就有可能判處緩刑,具體情況法院會根據每個案件不同,和被告人的具體悔罪表現如退贓、賠償損失等做出判決,建議委託辯護律師進行辯護,更大力度爭取適用緩刑。
二、什麼是緩刑?
1、緩刑,是定罪後,刑罰暫緩執行。一般法院會判決一個緩刑考驗期。只要考驗期經過,犯罪人沒有違法緩刑的相關的規定,那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說直白點,就是對於緩刑是否屬於刑事責任這個問題其答案是否定的。
2、相關的法系是《刑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3、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5、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綜上所述,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考察機關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緩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