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搶劫案件辯護怎麼寫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1、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
2、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1、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
2、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
3、運用法律,在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4、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相應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未成年人構成搶劫罪後,辯護詞應當先寫標題。前言主要需要寫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其中要介紹清楚辯護人對搶劫案件的調查準備工作和基本觀點;說明辯護理由;在結尾的部分需要寫明辯護人的名字和辯護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