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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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利益,直接妨礙了武裝部隊戰鬥力的增長。

(二)客觀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是:

1、行為人在戰時拒絕軍事徵用;

2、行為人在拒絕軍事徵用致武裝部隊戰鬥力受到損害;

3、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觀方面。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徵用而仍予以拒絕,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拒不認罪也可以定罪,根據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涉嫌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綜上所述,如果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的要求,就構成戰時拒絕軍事徵收罪,對戰時拒絕軍事徵收最規定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當然具體的量刑標準還是要由法官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的。在作戰時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需要配合國家的作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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