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中的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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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中的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玩忽職守中的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1、行為主體必須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為內容是有玩忽職守的行為;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不履行,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不同的職責,而且同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職責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職守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具體表現。

3、行為結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

4、責任形式為過失在許多場合,行為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為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

二、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瀆職型別的犯罪的,無論是行為人故意的濫用職權、貪汙賄賂的犯罪,還是行為人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玩忽職守的犯罪的,都是需要被予以嚴厲的處罰的,這也是對我國的公權力的一種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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