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學哲以故意傷害罪追責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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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學哲以故意傷害罪追責怎麼判刑?

許學哲以故意傷害罪追責怎麼判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法律上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怎麼構成的?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法律上的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故意傷害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二)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為準。

(三)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來說,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存在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並且給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體損傷,就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因為這項罪名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因此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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