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判拘役跟其他犯罪性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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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判拘役跟其他犯罪性質一樣嗎

醉酒判拘役跟其他犯罪性質一樣嗎?

如果其他犯罪型別是刑事責任,那麼醉酒判拘役的犯罪性質就是一樣的。拘役是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所以醉酒駕駛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構成刑事犯罪。醉酒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除了拘役,還需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可判處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拘役多長時間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醉駕被判處拘役的話,期限為一個月到六個月,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也不能超過一年。同時,醉駕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什麼情況下加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車屬於刑事犯罪,可以判拘役、罰款,有期徒刑,與刑事犯罪的型別是一樣的,造成後果嚴重的甚至需要判刑,醉酒駕車由人民法院判定拘役後,即構成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執行拘役或者罰款,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會留有相應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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