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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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多長?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多長?

公安機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限一般的14天,最長37天。

公安機構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 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 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構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並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

公安機構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三日至七日內,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為七日。

二、嫌疑人傳喚會被公安機構拘留嗎?

一般不會。對於不需要拘留的人,可以傳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長不能超過37天,通常情況下,傳喚之後不會被拘留。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構有權要求受害人到所在地的公安機構接受詢問。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不能連續傳喚涉案人,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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