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搶奪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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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罪怎麼處罰

法律規定搶奪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 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2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罰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為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二、搶奪罪與搶劫罪有什麼不同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為人公然實施多去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是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為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複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鍊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物件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其三,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並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通常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另外,當眾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的情節,從重處罰。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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