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和重婚罪競合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騙婚和重婚罪競合如何處理?

一、騙婚和重婚罪競合如何處理?

詐騙罪與重婚罪是沒有必然聯絡的,所以詐騙罪與重婚罪一般不適用用於比較,兩者的犯罪要件是完全不相同的,但是隱瞞結婚事實進行騙婚的,可能同時構成重婚罪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騙婚行為在刑法中沒有相應罪名。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遭遇某些欺騙行為騙婚的時候是可以撤銷婚姻的。法律上規定,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騙婚屬於犯罪嗎?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騙婚”這一罪名。因此也就沒有騙婚罪之一罪名。但如果一方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婚姻為誘餌,隱瞞事實真相,假借婚姻騙取財物,事後攜款潛逃,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調查取證,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騙婚實際上是詐騙罪的一種,即借結婚名義以騙去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判斷是否是騙婚,首先應該從雙方是否結婚,其次要看對方是否騙了一定數額的財物。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2、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3、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遭遇騙婚,可以主張返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我國的婚姻締結的程式中,如果是男女雙方要進入到婚姻關係中的,此時是需要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以及形式性條件的,但是目前也是存在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利用結婚實施詐騙的行為,此時如果是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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