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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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量刑情節都有哪些
刑法中量刑情節,是指由刑事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所應當或可以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脅從犯(第28條);
7、犯罪後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從犯(第27條第2款);
4、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累犯(第65條第1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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