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概念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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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缺席審判概念內容有哪些?

刑事缺席審判概念內容有哪些?

刑事缺席審判的概念內容有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法庭在開庭審理之日,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特殊審理裁判活動。“缺席審判應當有被告人委託的律師或者近親屬參加辯護,或者被告人放棄辯護權。”刑事缺席審判不具有普適性,它是對對席審判的補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二、刑事缺席審判適用範圍有哪些?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訴法修正草案一審稿規定,缺席審判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境外的貪汙賄賂等犯罪案件,後來根據各方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作了相應擴大。建立缺席審判制度是從反.腐.敗追逃追贓角度提出的,但不僅限於貪汙賄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確有必要及時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也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缺席審判就意味著被告不用出席進行審理,但這也是有法定的條件,一般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請律師或者是親屬為自己辯護,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法院在作出判決時也需要合理、合法,這樣才能給予一個正確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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