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造成損失的違法發放貸款罪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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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造成損失的違法發放貸款罪會判刑嗎

未造成損失的違法發放貸款罪會判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發放貸款數額達到一百萬的,即使沒有造成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會被判刑的。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

本罪的物件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要有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如果沒有向關係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為,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

2、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民法典》、《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民法典》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3、非法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係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本罪。對於重大損失,其起點的數額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還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及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銀行在進行發放貸款的時候需要對貸款人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是不會發放貸款的,如果有違規發放貸款,那麼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即使沒有造成損失,如果發放貸款的金額達到100萬以上,那麼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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