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訊逼供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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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刑訊逼供是什麼罪?

警察刑訊逼供是什麼罪?

警察可能涉嫌犯刑訊逼供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主要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通常出現於審訊過程中。刑訊逼供通常涉及到侵犯人身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是什麼?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後果有相似之處,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區別本罪與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物件不同。本罪侵害的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物件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於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上文提到的這種情形構成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應為司法工作人員。因為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因而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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