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的管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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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證罪的管轄內容是什麼?

訴訟案件當中,由於案件的複雜性,行為人或是辦案人員往往需要對案件進行偵查,除此之外,還需要相關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詞輔助案件的完成。在證人作證時,有時由於辯護人的威脅或是代理辯護人的脅迫等會出現作偽證的情況。那麼妨害作證罪的管轄內容是什麼?

妨害作證罪的管轄內容是什麼?

(一)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經濟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範圍較廣。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過程中,採用強迫、威脅、唆使或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偽證,而且證人構成偽證罪的,行為人構成偽證罪的共同犯罪;證人沒有構成偽證罪,行為人如果是辯滬人、訴訟代理人則構成妨害刑事證據罪。如果證人是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行為人單獨構成偽證罪或妨害刑事證據罪。

(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訴訟活動,都有可能發生在訴訟活動領域,但是兩者仍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作證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的主體要件僅限於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記錄人四種,屬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與偽證罪雖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體罪過內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於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目的;而後者則出於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觀方面不同。妨害作證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妨害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而偽證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

(4)發生的時間、空間不同。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往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廣;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案範圍較窄。

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第1款),是指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先看看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吧: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採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仍決意實施妨害作證行為,希望這種社會危害性的發生,行為人往往出於個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動機 。

結合全文中的內容可以得出,妨害作證罪的管轄內容與行為人的主體相關。一般來說,當證人具備作證條件時,那麼妨害作證的管轄就包括辯護人以及證人兩個方面。如果當事人不具備作證的條件,那麼妨害作證的管轄就只包括辯護人或者是案件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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