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罪從犯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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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罪從犯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盜墓罪從犯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盜墓罪判刑標準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事罪犯中從犯的量刑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它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相對於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某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主犯和從犯的區別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盜墓罪會被處以罰金和關押處罰,情節嚴重的可達死刑,情節較輕的也要處以少於三年的有期徒刑。罪犯們所盜竊的古墓、文物價值和實施盜竊的次數是總的量刑準則,使古文物造成損壞達到無法修復程度的加重刑罰。多人共同策劃、實施犯罪時,其中行動數量不多,並非主謀的是從犯,根據表現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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