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怎麼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目前對於這個罪名,別說是一般的老百姓了,在以往對於打擊犯罪分子的公安而言,也是不太清楚的。歸根到底,很少很少會用到這個罪名,即使是在這種大資料、資訊橫流的時代裡。

怎麼認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這一罪名類似於侵犯隱私,但又有點不一樣的地方,可以說是對個人隱私的特別保護。因為,它的範圍是十分狹隘的,僅僅包括那種具有資料上意義的資訊,不包括個人的空間和身體隱私。當然,如果空間身體隱私被侵害,將會視情節,當作其他犯罪進行處理。那麼這些資料資訊一般是屬於什麼樣的資訊?簡單的說,就是可以用來識別個人身份的,還有就是個人的銀行卡號、社會保障卡號、手機號碼之類的一具應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那麼侵犯的手段有沒有限制呢?當然有,就是必須是通過不法行為獲取的,才能算是侵犯,如果對方是合法取得的,自然也就不算了。相信到了這裡,大家還會警醒到一點,就是即使對方是合法取得的,但也不能保證自己的個人資訊放在他那裡就是合法的。可以說是正是資訊收集人的保管資訊能力的問題,才會被不法分子利用到或者說是獲取到。要不然現在的資訊倒賣戶,又是從哪裡得到這麼多的資訊源呢?難道是一個個去查詢的?當然,這裡並不是將矛頭全部指向資訊收集者,只是說現在目前大多數都是如此罷了。

以上就是對個人資訊做一個小小的簡單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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