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價值的認定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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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價值的認定是否有限制

一、入戶盜竊價值的認定是否有限制?

沒有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於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二、入戶盜竊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嗎?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修八的規定,只要是入戶盜竊即構成盜竊罪,不要求盜竊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所以,入戶盜竊本身不是法定從重的量刑情節,而是構成盜竊罪的多種情形中的其中一種型別。

三、入戶盜竊怎樣認定?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戶盜竊”。

一般的盜竊罪規定的可能是盜竊數額達到了2000或者3000元的情況下,公安部門才會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可入戶盜竊就不一樣了,現實的案例就提醒司法部門,有些殺人等這些惡性案件本質上都源於入戶盜竊。所以,大家發現有人到家中盜竊的時候,一定要先想辦法保護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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