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有追訴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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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有追訴時效嗎

我國刑法規定了追訴時效制度,有利於實現刑罰目的,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市場經濟穩定發展,有利於促使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執法。那麼單位犯罪有追訴時效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單位犯罪有追訴時效嗎

追訴時效,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此期限,除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核准必須追訴的以外,司法機關都不能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究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僅對自然人犯罪作出了追訴時效的規定,而對單位犯罪的追訴時效,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從刑法的立法本意及打擊單位犯罪的客觀需要來看,單位犯罪也應當確立追訴時效制度,理由是,1997年刑法已經將單位與自然人共同確定為犯罪主體,因此單位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單位在利益趨使下實施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大於自然人在同等情況下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因此,單位犯罪適用追訴時效制度,有利於實現刑罰目的,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市場經濟穩定發展,有利於促使司法機關公平、公正執法。

二、單位犯罪追訴時效如何確定

單位犯罪是一種有組織、有分工的整體性犯罪,並且在多數情況下呈現持續狀態,所以對單位犯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應適用《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單位犯罪的“終了之日”應是單位整體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如果在追訴期限內單位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犯罪單位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單位犯罪有追訴時效嗎?這是肯定的,其實不管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法律中都是做出了明確的追訴時效規定的。但實踐中很多人不清楚追訴時效何時開始計算,事實上每個案件都是各不相同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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