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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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了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是什麼

私了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是什麼

私了賠償是由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請求,為對方自願接受的,即使超過懲罰性賠償的限額也應認可雙方達成協議的效力,但前提是不存在威脅、要挾等非法手段。

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

認定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應當從主、客觀兩方面加以判斷。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使用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二、敲詐勒索怎麼處罰

1、構成敲詐勒索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額巨大,指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2)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①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②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③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⑤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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