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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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或獲取其他利益為目的,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為,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綁架罪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大,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不論有沒有取得財物都達到綁架罪的追訴標準。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為索債而扣押他人怎樣處罰?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綁架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為索債而扣押他人怎樣處罰

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的,行為人確係出於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於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於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後,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為索要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般都會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這種行為人,行為人將受到的刑事處罰就減少了很多。不過被告人想要被定非法拘禁罪,需要在庭審中向法院證明自己的目的只是索要債務,還要證明自己索要的債務屬於合法債務、債務是多少。這些,都需要專業刑事辯護給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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