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洩露個人資訊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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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營商洩露個人資訊罪如何量刑

運營商洩露個人資訊罪如何量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有學者認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售資訊獲利較大,出售或提供多人資訊,多次出售或提供資訊,以及出售、提供資訊後給公民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到公民的正常生活,或被用於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侵犯的法益相同,社會危害性相近,所以刑罰配置亦相同。二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體和客觀行為。參考學者觀點,筆者認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中的“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一是獲取資訊數量較大,或是獲取資訊次數較多;二是利用所獲資訊從中獲利,數額較大;三是獲取資訊後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四是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

對於個人資訊被洩漏來說,是會產生很多不良的影響的,可能會被詐騙團伙利用,獲取非法利益。對於運營商洩露個人資訊罪的量刑的標準來說,我們是需要從洩漏個人資訊的數量以及情節的嚴重性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如果是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是需要加大懲罰力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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