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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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竊型盜竊罪的犯罪客體

扒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扒竊是盜竊犯罪的行為形式之一,而盜竊罪被規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犯罪之中,故此扒竊所侵犯的客體也必然包含財產權利。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將扒竊與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等行為共同新增為特殊型別的盜竊罪,不需要數額限制即可入刑,就是考慮到其具有的公然性、近身性等特點,在實踐中常常極易因為犯罪行為的轉化而侵犯到財產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如人身權利。因此,雖然扒竊型盜竊罪所

侵犯的客體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複雜客體,但由立法者將扒竊行為規範入刑的目的可以看出,除了對財產權利的保護之外,確實也有兼具保護人身權利之考慮,是有著現實原因與規範考量的。

(二)、扒竊型盜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1、扒竊行為

扒竊行為是犯罪行為人在公共場合採取祕密的手段竊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所以扒竊行為最大的特點是行為的祕密性,這也是盜竊犯罪所共有的特徵。由於扒竊行為犯罪物件是在公共場所攜帶財物的被害人,所以也決定了扒竊行為是針對這些人,行為特徵是採取割包、拎包、掏口袋等方式直接針對財物,一般不針對行為人。而且盜竊行為所針對的財物一般都是比較小,便於攜帶的財物,例如錢包、手機等。扒竊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利用人多、被害人不注意的客觀條件瞬間完成犯罪。例如行為人利用公共汽車上人多,將被害人隨身攜帶的包割破,掏出錢包。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前扒竊行為要求達到三次以上才能定罪處罰,沒有達到只能進行治安處罰。這給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偵破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方面是這類犯罪發生在公共場合,人口流動量比較大,被害人一般只有財物損失比較大的情況下才去報案,沒有財物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不去報案;另一方面扒竊犯罪由於是祕密犯罪,被辦案人員發現的可能性比較小,即使發現了同時也要面臨著取證的問題。上面的兩個方面造成了犯罪報案率極低,犯罪人犯罪成本也極低,從刑事角度而言勢必造成放縱犯罪的客觀現實。所以這次修正案將多次取消,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扒竊行為就可以定罪處罰,極大的降低了打擊扒竊犯罪的成本,具有積極意義。

2、犯罪的地點

由於扒竊犯罪一般都利用人多為掩護,所以犯罪發生在公共場所,如車站、商場、碼頭、公園、地鐵、火車、人行道、影劇院、公共汽車、集貿市場等。犯罪場所為公共場所也決定了扒竊犯罪危害性比較大,不但造成了被害人財物的損失,也造成了不特定人群的恐慌。例如在某一地鐵站經常發生扒竊犯罪,人們在經過該地時就會產生心理上的恐懼,特別是一些容易受侵害的人群,如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對他們所造成的恐懼更加嚴重。所以在國外的立法中一般都會將在公共場所盜竊的行為從重處罰,這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3、犯罪的後果

可以想象扒竊犯罪的最直接後果就是將被害人隨身攜帶的錢物竊取,造成被害人財物的損失。但同時也要看到扒竊犯罪所造成的另一個後果,那就是這種犯罪行為極可能造成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

(三)、扒竊型盜竊罪的犯罪主體

扒竊型盜竊罪的主體與一般盜竊罪相同,都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為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在此無需贅述。

(四)、扒竊型盜竊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對於扒竊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即使是故意也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間接故意,因為扒竊行為人認識因素是明知,意志因素是私極追求,這就排除了間接故意存在的可能性。

綜合上面所說的,扒竊罪在《刑法》中是沒有此罪名的,一般是會按盜竊罪來進行判決,一般在認定為此罪時也要看所構成的要件是否與法律所規定的條款相符合,只有確定清楚才能更好的犯罪者承擔起相應的判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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