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聚眾賭博罪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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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聚眾賭博罪該如何認定

生活中,有的人喜歡賭博,但也僅僅當做是娛樂方式,沒有過多的參與,同時涉及到的賭資也不多,這樣的行為其實是允許的。但如果賭博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刑法聚眾賭博罪。此時該如何對聚眾賭博罪進行認定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法聚眾賭博罪該如何認定

(一)該三項標準規定的均是累計數量,凡是未經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且在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限內的,均分別累計計算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以及被組織的參賭人數。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賭博罪的追訴時效期限是5年。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賭博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期限是6個月。就是說,行為人未經處罰的聚眾賭博行為在6個月之內再犯的,其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以及被組織的參賭人數應分別累計計算。累計數量在5年之內達到《解釋》規定標準之一的,即構成聚眾賭博。

(二)既然刑法規定的是聚眾賭博,那麼,每次被組織參與賭博的人數至少應在3人以上,否則不能稱之為聚眾。在此基礎上,才分別累計計算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以及被組織的參賭人數。

二、聚眾賭博怎麼處罰

賭博不一定構成犯罪。一般給予行政處罰。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但是,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構成犯罪。根據《刑法》303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只要有證據,公安機關就可以抓人。貪汙的、受賄的、強姦的、搶劫的,有幾個罪犯是在犯罪現場逮捕的呢?

你說的情況不一定是逮捕。可能是拘留。

如果人關在看守所裡,那是刑事拘留。有可能報檢察院起訴。

如果人關在拘留所裡,那是治安拘留,15天以內就出來了。

賭博行為其實並不一定構成賭博罪,此時要看實際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在成立犯罪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此時對刑法聚眾賭博罪進行認定就顯得很重要了。但如果是一般的賭博行為比較嚴重的話,則也是可以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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